取水许可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申请条件
1、在市管河流上取水的;
2、在县(区)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县(区)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3、由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4、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5000立方米的;
5、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6、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7、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5份、电子版);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验原件、复印件2份、电子版);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2份、电子版);
4、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验原件、复印件2份、电子版);
四、办事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权限内水能资源有偿出让使用权的审批
一、设定依据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跨县、特区、区行政区域河流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
1、《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版);
2、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3、全额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收据(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申报条件
1、省明确由市级审批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3、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三、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原件3份、电子版);
2、初步设计报告(原件2份、电子版)。
四、办事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二十五条。
二、申报条件
1、在市管河道及县(州)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包括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建设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采砂活动;
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申请;由企业、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政府核准手续前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原件3份、电子版)
2、防洪评价报告(原件3份、电子版)
3、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
4、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原件3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1、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2、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市级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审批;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三、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原件各2份、电子版)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3份、电子版)
3、技术审查意见(原件或复印件3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规划审查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二、申报条件
对市管河流、跨县、特区、区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及按照管理权限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三、申请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原件3份、电子版)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3份、电子版)
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审查意见)(原件2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3、《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扩大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域;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
3、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
三、申请材料
1、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5份、电子版)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3、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15份、电子版)
4、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5 个自然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预洪水
方案审批
一、设定依据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申报条件
1、已建成水库(水电站):已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大坝安全鉴定,且编制的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的技术审查。
2、新建水库(水电站):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编制的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的技术审查。
3、实施除险加固水库(水电站):已完成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且编制的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的技术审查。
4、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申请材料
1、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审批申请书 (原件3份、电子版)
2、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报告书(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原件10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审批
一、设定依据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1、 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地中型水库;
2、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3、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4、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原件3份、电子版)
2、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的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原件3份、电子版)
3、审查意意见(原件3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
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一、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第九条
二、申报条件
本级管辖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2份、电子版);
2、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原件3份、电子版)。
四、办理程序
市水务局窗口受理→市水务局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窗口送达
五、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858—6807278
投诉电话:0858—6807333、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05380(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