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通告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工作 » 行业知识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考核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进贵州大生态战略行动的重要举措。旨在建立健全绿色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立足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示范区建设,努力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文章来源于省水利厅网站)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pdf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