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特区、区)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市预欠办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为依法保障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有所得,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治任务、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按照《365-808.com关于印发<365-808.com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市水建〔2018〕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目标。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农民工务工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保证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得到严格履行。
(三)落实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各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具体情况,对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分包企业要按月将使用农民工名册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管理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项目竣工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加强施工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投标资格;合同应统一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并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条款;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严禁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施工分包的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有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若发生因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清偿责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二)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各责任主体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分包企业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及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支付表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报送的工资支付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四、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水利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企业通过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不增加企业负担。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应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一)施工企业自查。各施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各承建项目、有关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整改,防止问题累计和扩大。
(二)建设单位清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加强建设资金筹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对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恶意拖欠、性质恶劣的单位,要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主管部门督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清欠档案,事实清楚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足额支付工资,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要尽快协调解决。
(四)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市场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企业要严肃查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晋升等方面进行限制。
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科学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特别重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集体争议处理工作,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加强要情报告工作,发生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3月27日